【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关于加强实验室压力容器设备管理的通知

各院(系)、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天津市《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深入开展教育系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内特种设备的管理,减少安全隐患,请各单位对实验室内压力容器如: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灭菌设备、发酵罐、高压反应釜、超高压食品加工装置、液氮存储装置(不含气瓶)等特种设备进行摸底调查并加强管理。现对实验室压力容器使用作如下要求:

1.所有压力容器必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填写《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统计表》,并于11月24日下班前将表格发送到liuying@tust.edu.cn。

2.所有高压容器应该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张贴在醒目的位置,在容器表面张贴“高压爆炸危险”图示和警示语。

3.凡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的压力容器,必须由取得相关检测机构培训上岗证书的人员操作,同时仪器必须经相关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能按照操作规程使用。

4.未达到《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压力容器,也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巡视。

5.学生使用高压容器,必须经过严格的上岗操作培训,并且必须有指导老师在场指导,指导老师有责任在培训时把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应急措施清楚地告诉学生。没有进行这项教育内容,学生可拒绝实验,发生问题应追究老师的责任。

联系人:刘莹  陈洪侠

联系电话:60273415  60600176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信息统计表.xlsx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6年11月18日  


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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